一名女子(下稱A女)從事販售男性內褲的業務工作,在去(2023)年與陳姓男子相約洽談內褲買賣,未料上了對方的車後,竟遭到性侵,氣憤之下,A女立刻前往警局報案。台中地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3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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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內容,A女在某服裝廠擔任男性內褲業務,2023年8月透過某交友軟體認識了網友陳男。為洽談購買內褲事宜,雙方相約看夜景,並在某咖啡廳見面。A女到場後,不疑有他便上了陳男的車,豈料,陳男以「上網搜尋餐廳」為由,將車停在路邊,隨即在車內伸出狼爪,右手將A女強壓,左手伸進他的內衣,並抓胸部。
A女事後不堪受辱,氣得去報警,陳男落網後,坦承有摸A女胸部,辯稱是對方迎合,雙方是在自然而然的情況下發生的行為。然而A女的朋友指稱,A女案發後就立刻打給他,語氣驚恐、慌張且急促,快要哭出來。且自從這件事發生後,A女性格也大變,原本開朗直率的個性,變得與先前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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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事後和A女達成和解,依契約進行賠償。台中地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3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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