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月24日晚間9時許,花蓮某國中校園值班人員驚見1名裸男遊走,嚇得緊急向轄區軒轅派出所報案,員警趕抵現場,果真找到1名50歲林姓男子於校園內未穿著衣物,經調查發現男子於校內確實有公然猥褻行為,詢問他為何如此,他還稱只是一時衝動,全案依《刑法》公然猥褻罪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偵辦。
花蓮分局呼籲,依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警方也將針對校園或其他公開場所加強巡邏,全力維護花蓮市區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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