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蔡豪8年前對剛畢業的女助理灌酒,並在當天早上及晚上分別在辦公室、汽車旅館內性侵、強拉女助理接觸私密部位得逞,最後遭判4年10月定讞。蔡豪入獄後,以女助理父親的書信作為新證據聲請再審、停止刑罰執行被駁回,蔡豪提抗告,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女助理指控,2016年7月11日上午,她先遭蔡豪藉機灌酒,之後不勝酒力醉倒,蔡豪趁機對她猥褻。酒醒後,她全身起酒疹到高雄榮總掛急診,蔡豪又來探視,再度藉口載她到汽車旅館上下其手。女助理隱忍2年,尋求心理諮商,仍走不出陰影才提告。
儘管蔡豪否認犯行,辯稱女助理在辦公室沒喝酒,他也沒接觸女方身體。但歷審認定蔡豪犯行明確,最高法院也於2021年6月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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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豪入獄後聲稱,有收到女助理父親的書信,內容為「我已感受到您的誠意,非常願意接受您的歉意,也與您達成和解,又收了您的賠償金,並多次與A女聊過,相信您只有性騷而無性侵」。
另提出女助理案發後傳訊友人的訊息,內容為「我還是處女,他就是差不多該毛手毛腳的地方都做了」等作為新證據,主張自己沒有性侵,充其量僅是酒後失態猥褻而已,足以作爲開啟再審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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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認為,書信內容只是女助理父親的意見,不足作為新證據使用,不符合再審要件,裁定駁回,蔡豪提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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