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梨奧運跆拳銅牌得主紀淑如任職高市刑大時遭控介入感情,雄檢依誣告罪嫌起訴何姓女檢舉人,一審判刑4月:二審認為何女所為不符誣告要件,改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全案起於,何姓女子於民國110年8月間,向高雄市刑警大隊督察組檢舉,稱紀淑如在看診時誘拐何女丈夫龔姓男子,並指控行為不檢、夥同狀似男性刑警對何女不當盤查等。督察組查出何女指控不實,全案簽結。
紀淑如事後提告何女誣告罪,高雄地檢署認為,何女非龔男配偶,卻虛構不實指控,意圖使紀淑如受到懲戒處分,依法起訴何女。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何女辯稱她向警方檢舉的用意是希望警方向紀淑如道德勸說,沒有要讓紀淑如受懲戒處分,且講這些話時沒有指名道姓。
一審依誣告罪判處何女有期徒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案經何女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何女仍否認犯行。
二審判決指出,刑法第169條第1項的誣告罪,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成立要件。
二審認為,何女向高市刑警大隊督察組投訴內容即便為虛構,只可能使告訴人受有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所定的行政懲處,並無使告訴人因而有受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懲戒處分的危險,因此何女所為並不符誣告罪「受懲戒處分」構成要件,改判無罪。
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檢方上訴無理由,日前駁回上訴,何女無罪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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