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中市一名駕駛在行經國道1號南下311.4公里處、靠近台南安定路段時,因速限為110公里,但被拍到駕駛的時速為229公里、超速119公里,吞下一張3萬6千元的罰單,事後駕駛提出「行政訴訟」,認為當時「測速取締標誌被茂密的樹枝遮掩」,導致無法在適當距離內辨認清楚,法院認同此瑕疵,因此准許撤銷罰單。
根據判決書內容指出,當時駕駛行駛在國道1號,以229公里的時速經過311.4公里處,被測速拍到,事後收到3萬6000元罰單,還要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外,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駕駛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前方310.9公里處的「警52標誌」,因為前方樹枝茂密而有遭到遮掩,因此當時經過時並未察覺到測速標誌,並提出當月經過該地的行車紀錄器,證明樹木確實有擋住標誌。
判決書內容顯示,另一方,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提出案發地5個月前的照片,指出樹木並未遮掩,法官卻認為,雖然駕駛超速行為固然可議,該處罰機關提出的照片屬太久之前,而駕駛所提出的證據和案發日日期相近,且符合所敘述,認為樹木遮住測速標誌導致不明顯的瑕疵,導致有程序不正義之情,故原處分核屬有違誤,允許撤銷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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