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被控強制強制猥褻等罪,台北地檢署偵辦後,查無客觀事證,且告訴人與黃男和解並撤回告訴,予不起訴。檢方在搜索時查獲黃子佼持有7個兒少性影像,將他緩起訴2年處分。
一名網友去年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發文表示,10多年前曾遭演藝圈人士在車上強吻,甚至遭拍裸上半身照片;黃子佼在臉書直播承認是加害者並道歉,但之後另有網友發文指曾被黃子佼疑哄騙拍裸照。
北檢指揮警方搜索黃子佼住處、工作室等地,並約談黃子佼到案,訊後諭令黃男新台幣35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並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禁止黃子佼接觸、騷擾被害人及家屬。
檢察官在搜索時查獲7個性影像,今天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將黃子佼緩起訴處分,期間2年,黃男必須在緩起訴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20萬元,並在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書立悔過書1份。
檢方指出,黃子佼被控於民國102年2、3月間在台北市信義區某工作室內,利用拍攝大尺度攝影作品機會,違反女子意願,對女子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強制拍攝影片等行為。
檢察官偵辦後,認為黃男當時並無暴力、脅迫或威壓的行為。告訴人就部分重要情節,表示無法記憶或無印象,案發後也沒有尋求司法協助進行採證或就醫求診,缺乏客觀事證足認黃男有強制性交、猥褻等犯行。從搜索扣案的相關電腦、硬碟、記憶卡等證物,均查無黃男有對女子強制拍攝影像的事證。
檢方表示,雙方已和解,告訴人已具狀請求撤回告訴並為不起訴處分,因此將黃子佼不起訴處分。
另有女子告發指出,黃子佼於她17歲時某日,在被害人宿舍樓下,邀請被害人上車,未經同意即親吻被害人;另於100年某日,在台中市台灣大道某飯店房間內,以拍攝藝術照為名,使被害女子裸露上半身,並拍攝影像。
黃男被控強吻部分,檢方指出,黃子佼應該是在2人對話時突襲式親吻,且無其他身體接觸行為,這部分屬於性騷擾的範疇,是告訴乃論的罪行,但被害人並未提出告訴,且已陳報和解協議書,檢方無法追訴,予以簽結。
拍攝半裸影像部分,檢察官認為,被害人當時並非兒童或少年,黃子佼並未以強暴、脅迫手段使被害人脫去衣物,拍攝過程中2人也沒有肢體接觸,無從認定有性騷擾或強制猥褻罪嫌。這部分僅屬個人私德領域行為,被害人也未提出告訴,查無具體不法犯罪情事,予以簽結。
至於黃子佼被控毒品罪部分,檢方另案偵辦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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