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去(112)年5月間,在台北市萬華區騎乘腳踏車時不慎與1名騎機車的女大生擦撞,但他卻未報警處理,甚至屢次向對方表示可以用「做愛」、「開房間」抵付賠償。監察院認為陳的行徑嚴重損害司法形象並提出彈劾,法務部事後也將陳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今(27)日判陳罰款月俸3個月約4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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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源於去年5月21日,陳騎乘單車行經北市萬華區時,不慎與1名騎機車的女大生發生擦撞,但他卻未循正常管道報警處理,反而多次向對方表示可以「開房間」、「做愛」的方式賠償,陳向女大生表示:「我沒有要跟你要錢,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讓女大生心生畏懼,事後提出性騷擾申訴,監察院認為陳符合性騷擾構成要件,傷害司法形象,依法彈劾。
陳事後供稱,因當天加班到深夜,身心疲憊,下班後趕著回家才會發生事故,因雙方始終無法談妥和解,他一時情緒上來,才會用類似嗆聲的態度說出爭議言語,並非有意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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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部分,陳事後已與女大生和解獲撤案,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為陳的行為不檢,未能廉潔自持、謹言慎行,去年11月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本月11日審理後,懲戒法院認為陳涉嫌性騷擾,損害被害人人格尊嚴且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今日判罰俸3月,約4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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