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名死囚聲請死刑違憲,憲法法庭將於4月23日言詞辯論。37名死囚另認為執行死刑的相關法規也違憲,聲請追加為審查標的。憲法法庭認為,聲請已逾6個月法定期限,裁定不受理。
包括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死刑規定及有重要關聯的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的主刑種類「死刑」,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訂於4月23日進行言詞辯論。
37名死囚於今年2月27日提出聲請補充理由書,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第460條至第465條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45條至第147條、執行死刑規則全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全文等規定,與死刑案有重要關聯性,應追加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標的。
憲法法庭指出,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人民所受的確定終局裁判於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此法前開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才能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不合法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表示,37名聲請人所據以聲請的確定終局判決,皆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憲法法庭於今年2月27日收受聲請人所提的補充理由書,已逾越法定期間,因此裁定不受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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