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1名林姓婦人,日前坐台北捷運至南港展覽館站,準備搭乘手扶梯出站時,疑似未抓緊扶手,突然重心不穩往後倒,導致後方2名女子閃避不及被撞倒,造成1人髖部、右膝挫傷,另1人左腳挫傷,林婦事後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林姓婦人當時未站抓緊扶手、站穩,且始終否認犯行,因此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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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去(112)年4月11日,林姓婦人在南港展覽館捷運站內搭乘手扶梯出站時,突然重心不穩往後倒,當時站在下方階梯的2名女子因猝不及防,當場被婦人撞倒,分別髖部、右膝、左踝挫傷,2人也憤而提告,林婦被依過失傷害送辦並起訴。
士林地院日前審理時,認為婦人並未遵守捷運站內宣導的「緊握扶手,站穩踏階」,認為婦人應負起過失責任。但林婦辯稱,因為手扶梯的階梯、扶手速度不一致,才會讓她抓不穩往後倒,事後也向2名路人道歉,其律師也認為是手扶梯運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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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勘驗當時畫面,發現林婦當時並非緊握扶手,而是將右手托住下巴,靠在手扶梯上,且手扶梯並無明顯異狀,認為林婦的行為與2人受傷有因果關係,且婦人事後不認罪,與被害人商討賠償金額也無共識,因此依過失傷害罪判處50天拘役、得易科罰金。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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