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張姓男子21年前曾對當時就讀國小的外甥女強吻、襲胸、強行脫掉她的褲子和內褲撫摸私密處,甚至以雙手拉開她的雙腿試圖性侵2次。法院審酌過程中,雙方以分期賠償100萬元調解,而桃園地院日前判定張男對未滿14歲的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及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指出,2003年1月底至2月初某天,張姓男子在嘉義岳母家的房間內,違反外甥女的意願,強行親吻猥褻;2005年某天,張男又在外甥女位於桃園住處房間內,強行拖掉她的褲子和內褲,撫摸她的胸部及私密處,甚至用手拉開外甥女的雙腳試圖性侵未得逞。
2006年1月底至2月初某天,張男又在嘉義岳母住家內的房間,強行脫去外甥女的褲子和內褲,撫摸她的私密處,並試圖性侵未得逞;同年某天,張男趁著外甥女獨自在廚房用餐時,強行以雙手從後環抱並撫摸她的胸部猥褻。
法院審理過程中,張男均坦承犯行,法官審酌張男為了滿足一己性慾,無視外甥女生理心智尚未發育完全,罔顧她的人格健全發展及心理感受,利用外甥女基於親情的信賴,違反她的意願對其猥褻、性交的犯行,不僅對她造成難以抹滅的身心創傷,也對她日後就兩性關係及家庭觀念的認知產生負面影響。
不過,由於被告坦承犯行的態度,且先前被診斷罹有精神疾患,後來又與A女成立調解,約定張男應於2022年5月31日開始,每年同一時間給付外甥女20萬元自2026年為止。桃園地院今年1月31日做出判決,判定張男對未滿14歲的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及強制猥褻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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