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吳姓男子日前到花蓮地方法院開庭時,竟然在隨身包包內攜帶鎮暴槍,在安檢時遭法警當場查獲,包內甚至還有CO2鋼瓶及多顆辣椒彈和橡膠彈。吳男聲稱是為了防身用才會攜帶槍彈,並不知道有違法疑慮,全案依涉嫌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函送法辦。
經警方初篩結果,吳男的鎮暴槍可以完全貫穿1片鐵板,需再送刑事局做後續鑑定,若殺傷力鑑定可以貫穿2片以上的鐵板,則會判定具有殺傷力,構成槍砲彈藥罪;如鑑定結果出爐後不具有殺傷力,只能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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