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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遭猥褻「遭父母1萬5和解」 塞紙條求法官:把阿伯關起來

記者 林意筑 報導
發佈時間:2023/12/20 13:29
最後更新時間:2023/12/20 13:30
少女遭猥褻下體,寫紙條求法官「把阿伯關起來」。(示意圖/shutterestock達志影像)
少女遭猥褻下體,寫紙條求法官「把阿伯關起來」。(示意圖/shutterestock達志影像)

花蓮一名陳姓男子今年6月時常前往檳榔攤,某日發現檳榔攤老闆娘的女兒小安(化名)落單一人,竟上前對她強行環抱、摸下體,強制猥褻得逞。沒想到事後小安父母與陳男竟以1萬5千元達成和解,但法官認為,和解書上並非小安親筆簽名,且小安也表示感覺害怕、噁心,「我希望可以把阿伯給關起來」,最終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陳男1年8月徒刑,不給緩刑。可上訴。

少女遭猥褻下體,寫紙條求法官「把阿伯關起來」。(示意圖/shutterestock達志影像)

 
據了解,今年6月23晚間8時許,陳男偶然看到檳榔攤闆娘的女兒小安落單一人,竟上燃起色心,衝向前強行環抱並摸她下體,對小安強制猥褻得逞。案情曝光後,陳男坦承犯行,且與小安、小安父母達成和解,賠償了1萬5千元,且因他無前科,加上還要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等情,給予減刑。

和解書上雖記載小安不在追究,但卻是由他人代簽名,且小安也社工傳遞紙條到法院,表示害怕、噁心、生氣,「我希望可以把摸我上廁所的地方的阿伯關起來,因為他是壞人」。

對此,法官認為,由此可見陳男對小安傷害鉅大,造成她心理陰影相當深,為尊重小安的感受及想法,不給予陳男緩刑,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陳1年8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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