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副院長李鴻鈞擔任立委時的辦公室主任張書維,多年前遭指控在KTV涉嫌對2名女記者伸出狼爪襲胸、摸臀,甚至企圖硬上、強迫口交,張事後挨告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最高法院今(19)日維持二審見解,依2個強制猥褻罪各判1年4月定讞,張確定入獄。
本案源於108年2月間,張書維與多名媒體記者在春酒餐敘結束後,又與其中2名女記者到KTV續攤,期間張趁著酒意先對其中1名女記者伸出鹹豬手摟肩且刻意觸碰胸部,隨後要再度襲胸、摸臀,該名女記者不堪其擾後先離席。
不料,張轉而騷擾另名女記者,續攤結束後,女記者好心將不勝酒力的張送到汽車旅館休息後準備離開,慘遭獸性大發的張男硬上,但因張無法勃起未得逞,張仍強逼對方口交,事後2女憤而報警。
張男事後大動作召開記者會,發誓且痛哭喊冤聲稱自己遭到設局,不僅否認猥褻2名女記者,甚至指控「對方付錢開房間,還叫我X她。」但法院不予採信,一審判強制性交1罪、強制猥褻2罪合併判處7年徒刑。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改認定張強逼口交未遂,依強制性交未遂判刑2年4月、強制猥褻2罪各判1年4月,合併執行4年6月;但張男又上訴,最高法院依強制猥褻2罪各判處1年4月,駁回上訴定讞,另強逼口交、性侵是否得逞未查明,將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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