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張姓教師因要求補請假學生寫心得報告等行為,年終獎金遭高雄市教育局減半。張師興訟一審敗訴,提上訴;二審的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一審的高雄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張師因學生於民國106年11月請假未先報備,要求學生寫心得報告;張師於其他班級授課時以負面言語影射此名學生,又與此名學生在學校穿堂起口角。
學校教評會認定張師行為未符合霸凌要件,但有違反教師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定,屬不適任教師丁類案件,並移請考核會懲處。考核會原決議不予懲處,高雄市教育局函文學校續行教評、考核程序,考核會改決議處分張師申誡1次,年終獎金維持核定1個月。
高雄市教育局認為張師違反考核辦法「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規定,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不適任教師的年終獎金為半個月,因此逕行改核。張師不服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張師主張,他對學生的管教非處罰、違法或具強制性,應屬合理,無不適任教師情形,足見高雄市教育局恣意逕行改核,且他於108學年度獲有2次嘉獎,符合考核辦法的獎懲相抵情形,請求撤銷高雄市教育局的處分。
高雄市教育局答辯指出,經學校教評會、考核會認定,張師確為不適任教師,依作業要點改核定張師半個月獎金,並無違誤。
一審認為,張師有不適任教師情形,依作業要點規定則不得列入年終考核,自然無須審議考核辦法獎懲相抵的情形,高雄市教育局的處分無違誤,判處張師敗訴。
張師不服,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最高行認為高雄市教育局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而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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