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北市一名女子透過UBER叫車,由王姓女駕駛到場提供載送服務,但行駛過程中,女乘客見司機打算在某禁止左轉的路口轉彎,當下出聲提醒,卻被司機辱罵「是你開車還是我啊,笨蛋,講幾百遍也聽不懂,眼睛看也看不明白,眼睛拿來裝飾的啦,腦子進水。」女乘客事後持錄音向司機及UBER提告求償共40萬元。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僅判女司機須單獨賠償精神慰撫4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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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姓女乘客提告主張,王姓女司機在駕駛過程中,不斷有急速踩油門、急速剎車等危險行為,還打算在和平東路某路口轉彎,她善意提醒前方有禁止左轉的交通標誌,卻被對方咒罵「滾!你下車!滾!」,礙於當時車輛還快車道上,不得已只好繼續隱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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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司機仍持續嗆「笑死人,啥攏沒用,哩衝三X(台語)」、「你欠人罵啊還講!你不懂!」、「好意你個頭,我去你的,我當然轉,車我的,怎麼樣。」、「是你開車還是我啊,笨蛋,講幾百遍也聽不懂,眼睛看也看不明白,眼睛拿來裝飾的啦,腦子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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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姓女子認為自己的人格權遭受侵害,提告向王女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而自己從2022年5月1日至17日間密集使用UBER叫車高達24次,作為對UBER公司服務品質信賴的長期消費者,也請求UBER公司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及懲罰性賠償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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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次,王姓女司機則認為,周女上車時態度高傲、語氣充滿輕蔑,要求她從敦化南路慢車道左轉,害她被後車喇叭,導致惱火,若是在和平東路大十字路口切入就不會如此。而周女說要下車,幫她開車門,她卻還坐在車裡,自己雖然有行車紀錄器,但後來警察說沒事了,便沒有保留。認為周女提供的錄音光碟部分,有故意要錄音的情形,對於本件糾紛,最多只能賠償3千元,請求法官審酌司機為生活打拼、疫情期間仍辛勞工作等情形予以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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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後認為,就算有故意錄音等情,也不妨礙王女說出的言論有明顯有輕蔑、咒罵語句的事實。考量的雙方社經地位,侵權行為態樣、從事服務業卻情緒管控不當等情節,認女乘客請求司機賠償精神慰撫金,以4萬元為宜。至於UBER公司造控應負懲罰性賠償責任部分,法官認為UBER跟實際派遣計程車載客的Q Taxi「優酷」公司是不同的獨立公司,不能僅以我國消保法的規定無限上綱,原告請求無理由,UBER公司無須賠償。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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