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行經國道3號竹田路段時,遇到前方東港分局的警車「龜速」行駛占用內車道,駕駛不滿的向國道服務專線1968投訴投訴,而遭到點名的東港警分局則解釋,因該路段路旁有施工,為求安全有稍微降速,並非龜速。至於是否開罰?國道警方表示,無法替代實測數據的正確性,無法據以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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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下午該名駕駛行經在國道3號竹田路段的內側車道高速限110公里行駛,在經過國道警竹田分隊前方時,突然發現前方車輛踩煞車速度減慢,他只能跟著減速,仔細一看卻是東港分局的警車,由於當時外側也有慢車,只能慢慢跟在後方。
駕駛也指出,當時目視儀錶板不到90公里,直到回家看行車記錄器的GPS,才發現也多在時速90公里以下,當時以為是前方有狀況才放慢,後來右切發現前方根本沒車,但自己也不敢按喇叭提醒,怕被警車視為挑釁舉動,最後只能無奈向國道服務專線1968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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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警方接獲投訴後回覆,經檢視用路人提供的影像內容, 縣市警車疑有「未依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的情形,但檢視有關取締「未依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違規要件,必須包含有被檢舉車輛行駛的速度,而且測速儀器必需經由商檢局檢驗合格的器材才能舉發,一般行車紀錄器的影像及GPS車速判定僅能作為參考,無法替代實測數據的正確性,因此舉發。
而遭到點名的東港分局則解釋,經查為本分局第五組同仁於11月15日下午駕駛巡邏車前往警察局交通隊洽公,於返回分局時行駛國道三號南下車道,駕駛同仁表示因該路段路旁有施工為安全計,有稍微降速行駛外並未龜速行駛及佔用內線車道,全程均依速限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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