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網友日前駕駛汽車行經屏東縣麟洛鄉中山路跟永豐路口時,遭人檢舉違規「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事後網友將這張罰單PO到社群上提醒「即使在這彎道還是要打方向燈,否則會跟我一樣繳稅金。」貼文曝光不少人怒批檢舉達人「吃飽太閒」而針對這起爭議,警方也解釋開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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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網友在「屏東縣潮州鎮」臉書社群曝光的貼文可以看到,罰單日期是在今年的10月3日,當時白色轎車順順的開在屏東縣麟洛鄉中山路跟永豐路口的彎道,因為沒打方向燈遭人檢舉。而原PO則在貼文中寫下「各位好我以我的荷包來呼籲大家注意,即時在這彎道還是要打方向燈,否則會跟我一樣繳稅金」同時也強調自己平常會打方向燈!但我三寶真的不知道這裡要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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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單側轉彎車道是否應打方向燈爭議,屏東交通隊也做出回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汽車於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如未依規定使用燈光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至於本案,經審視該路段右轉處,有明確的右轉標線,應打右轉方向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