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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找書報案調電眼 新北警因「未開案件證明」被檢舉吃案遭懲處

記者 蘇憶歡 報導
發佈時間:2023/10/16 18:07
最後更新時間:2023/10/16 18:07
林姓男子指控員警吃案。(圖/TVBS)
林姓男子指控員警吃案。(圖/TVBS)

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日前向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報案,表示自己放在公司內的三本書莫名遭竊,李姓員警隨即受理前往,協助調閱監視器,但並未發現嫌疑人,因此配合林姓男子要求往前一週調閱,不過影像早已被覆蓋。李姓員警事後並未協助製作筆錄、開立案件證明,導致林姓男子認為被吃案,因而向警局督察室檢舉,警方也於調查後認為李姓員警處理程序有瑕疵,記2支申誡處分。

上個月12日下午1點多,林姓男子向警方報案,要求前往他位在中和立業路附近的公司,協助調閱監視器,查出偷竊自己3本書籍的嫌疑人,當下李姓員警隨即受理前往,調閱公司內8日到12日的監視器都未發現異狀。隔日林姓男子前往派出所查看監視器內容後,要求李姓員警再往前調閱2日到8日的監視器影像,李姓員警予以答應,但卻沒替他製作筆錄、給予案件證明單。

 

林姓男子因三本書遭竊向警方報案。(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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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李姓員警再度前往該公司調閱監視器,卻因為主機硬體空間不足,影像已被覆蓋。當時欲告知林姓男子他卻沒接電話,直到同月17日,林姓男子再度前往派出所詢問案件進度,李姓員警又剛好休假,這才讓他認為自己「被吃案」,憤而向中和分局提出檢舉。

 
員警協助調閱監視器,卻未對林姓男子製作筆錄、開立案件證明單。(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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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分局督察組得知後,隨即調查了解狀況,這才發現李姓員警確實未在第一時間製作筆錄,已違反「受理報案e化管理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第12點第一款。但經查,李姓員警於過程中均積極協助調閱影像、聯繫林姓男子,並非拒絕受理、推託,因此予以2支申誡處分,後續也將持續加強員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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