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為了洗刷行人地獄,之前修法重罰,偏偏警方對於新法的法條用法,似乎沒有搞懂,因為明明一樣都是類似的未禮讓過斑馬線行人的車禍意外,花蓮跟桃園警方卻是用了不同的法條細項,花蓮的員警一開始用的是最輕的未禮讓行人,頂多最重開罰6千元,事後才發現錯用,因為有致人重傷,這才趕緊改正罰單上的法條。
民眾:「轉彎過來的時候可能沒有看到行人,有時候就會撞到看過3、4次。」
類似狀況真的很常發生,儘管已經宣導過很多次,桃園的國際路二段,12日中午發生這起意外,又是沒有禮讓行人,甚至還撞傷人,雖然沒有接獲報案,但警方還是會這樣做。
自從修法後,各地員警都嚴格執法,只是花蓮這一起,一起開始怎麼開罰的法條,好像有點不同。
明明13日早上在花蓮壽豐,婦人都被撞卡在車底第一時間還沒了呼吸心跳,結果。
吉安分局交通組長劉瑞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一開始是用最輕的法條處理,直到後來發現錯誤。
吉安分局副分局長盧廣勳:「全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4項製單舉發。」
事後分局趕緊更換開罰法條,恐怕得要好好進行勤前教育,否則第一線處理員警,錯用,以為有開罰了,結果對於肇事者卻沒有真正讓他記起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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