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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撿屍還撿皮夾!色男公廁性侵酒醉女、洗劫財物 下場慘了

記者 曾健銘 報導
發佈時間:2023/10/12 10:45
最後更新時間:2023/10/12 10:45
桃園1名女子酒吧喝醉,慘遭撿屍還被洗劫財物。(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桃園1名女子酒吧喝醉,慘遭撿屍還被洗劫財物。(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桃園市1名湯姓男子,110年間到酒吧狂歡飲酒時,結識1名女子小花,湯男因覬覦小花美色,趁對方喝得爛醉時帶至公廁性侵得逞,過程中小花的皮包掉到地面上,湯男還趁隙洗劫皮夾內的2300元現金以及信用卡,事後更盜刷消費。高等法院審理後,日前性侵部分判處湯男4年有期徒刑、盜刷部分則判刑3個月,可上訴。另侵占遺失物部分判罰金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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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110年10月間,無業的湯男與朋友到桃園市的酒吧飲酒,席間結識了小花,一行人狂歡至凌晨4時許,小花喝得爛醉後趴著休息,湯男因而萌生色心,先假意陪同朋友搭乘計程車離開,事後又回到酒吧「撿屍」,旋即將小花帶到中壢的公廁內性侵。
 
過程中小花極力反抗,但仍遭湯男染指得逞,更出言恐嚇:「敢報警就讓你出事!」小花因擔心受到傷害,慌張地逃離現場,期間口袋中的皮夾掉出,湯男見狀竟撿走皮包,洗劫2300元現金之外還盜刷1萬1千多元。湯男事後也被警方循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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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訊時湯男否認性侵,聲稱只有接吻並無發生性關係,且在酒吧當下有詢問小花是否要交往;盜刷部分則是湯男則先掰是在地上撿到,並不知道是小花的信用卡。一審法院認定湯男涉嫌強制性交、詐欺、侵占遺失物等罪,分別判處4年、3月以及罰金9000元。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時仍認定湯男有罪,駁回上訴,其中侵占遺失物部分定讞,其餘2罪仍可上訴。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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