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游姓婦人先前在汐止區一處公車站,發現一張掉落在地的悠遊卡,當下她並未交到警局,而是將它占為己有,儘管裡頭只剩194元現金,仍以「小額消費」狂刷11次,花到剩下32元。失主事後發現悠遊卡不見緊急掛失,沒想到陸續收到扣款通知,才發現被人盜刷,因而報警提告,經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侵占遺失物罪判罰游姓婦人1000元。
判決書指出,去年12月28日,41歲游姓婦人在汐止火車站附近站牌等公車時,於座位區座椅底下發現一張悠遊卡,當下她未發現卡片主人竟想占為己有,沒交到警察局,就將它著搭公車、火車、捷運,甚至還買吃買喝。而當時悠遊卡內還有194元,游姓婦人狂刷11筆、共花費162元,這也讓失主楊小姐陸續收到扣款紀錄,全案因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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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悠遊卡有記名、消費也都有紀錄,楊小姐事後依此為證前往警局報案,警方循線追查鎖定游姓婦人後,將她通知到案,並依法將人移送士林地檢署,檢方也於調查後將她起訴。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游姓婦人均坦承犯案,但法官審視後認為,她撿到別人悠遊卡竟侵占還消費,法治觀念明顯不足,雖然並非沒有悔意,但仍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游姓婦人罰金1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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