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時,一名劉姓犯人因大聲叫囂、狂罵髒話三字經,遭桃園地方法院楊姓法警過肩摔、拳腳交加制伏人犯,事後經桃園地檢偵辦,行政究責部分,經台灣高等法院移送,懲戒法院認定楊姓法警逾越戒護之必要程度,而屬違失行為,判決記過1次。可上訴。
楊姓法警等人認為,為避免留置候審室之其他人犯受劉所鼓動,引發不必要群起躁動,因此將劉強行帶出進行隔離戒護。不過楊姓法警因受挑釁、言語侮辱,帶離劉的過程中,施以過肩摔、手打腳踢等過當強制壓制行為,致劉嘴角等處受傷。
對於楊姓法警涉犯刑法傷害罪部分,桃園地院另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行政究責部分,高院認定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誠信、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移送懲戒。
對此,懲戒法院認為,本件候審室劉姓人犯雖有大聲叫囂、飆罵三字經等挑釁及侮辱法警之脫序行為,但僅止於言詞,並無肢體暴力、抗拒或其他人犯受其鼓動發生失控之情事,楊姓法官施以強制力,以過肩摔、拳腳交加制伏人犯,顯已逾越戒護之必要程度,而屬違失行為,判決記過1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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