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一起14歲少女失蹤案件引發各界熱議,高雄少女因失聯多時,母親只好求助警方協尋,員警展開調查後在「保全界李宗瑞」羅男的住處天花板夾層中尋獲少女,並依略誘罪、妨害自由罪將羅男移送偵辦。大多數民眾面臨親友失聯、失蹤,第一想法就是求助警察幫忙,但事實上,案件除非受到社會輿論的關注與媒體的報導,才會引起政府相關單位的重視,否則警察並無法源依據去找尋,加上協尋失蹤人口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及時間,不然「協尋失蹤人口」僅是警察機關「為民服務」的一項善行所為。
109年9月,高雄少女外出面試工作後便失聯,其母等待多日都未見女兒身影,原本以為女兒只是離家出走,只好向警方通報失蹤協尋,但經警方比對多筆資料後,發現有「保全界李宗瑞」之稱的羅男透過人力銀行隨機約未成年少女面試工作,最終警方在羅男丈母娘位於新竹的住處尋獲少女,她被警方找到時甚至被藏在天花板夾層中,最終羅男被依略誘罪、妨害自由罪判11年6月定讞,已入獄服刑,而少女則被送回高雄與家人團圓。
事實上,警方無實質的法源依據去進行協尋失蹤人,僅能依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進行,線上員警通常僅能在執行巡邏、臨檢勤務時,透過盤查發現當事人為失蹤人口;亦或是,偵查隊員受理相關案件後,進一步調查當事人身份才會得知為失蹤人口身份。
另外,警方若尋獲失蹤人後,因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只能依被協尋人的意願是否與通報者聯繫或回到居住地,不過若失蹤人為未成年,警方將會通報監護人至派出所進行撤尋手續;但若失蹤人涉及刑案或死亡,則將啟動刑事偵辦進行調查、釐清死因。
甚至有許多民眾濫用「協尋失蹤人口」,透過警方找出仇家、債主或前妻前夫等,對此警方在受理報案前會先釐清被協尋者身分,若是有家暴、保護令等情事遭註記,在受理時系統會主動通知為保護性案件,以利承辦員警注意。
數年前警政署曾把「協尋失蹤人口」列為績效評比之一,要求把轄區內的失蹤人口找回,據基層員警透露,因無法源依據,當時只能透過與家屬聯繫、臉書社交軟體上的觀察、失蹤人相關線索等來追查,因此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及時間。
而失蹤人口(含青少年)同為各縣市府社會局、少輔會及學校單位的關懷重點,但因各局處的「行政協助」,因為國內無專責單位,往往協尋失蹤人口最終落入警方業務,屬於「為民服務」,但這也讓原本業務量繁重的警政單位更加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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