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疑潛逃。外界質疑,高等法院為何未對朱國榮施以電子監控。高院今天表示,金融犯並非像性侵犯或家暴犯等會對他人造成即時性危險,很少施以電子腳鐐監控。
台灣高等法院表示,金融案件若被告未羈押,通常是以鉅額保金,加上限制出境、出海,以及定時向警局報到,來達到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的目的;因為此類案件尚非如性侵犯或家暴犯等會對他人或被害人造成即時性危險,因此很少以電子腳鐐方式施以監控。
朱國榮被控利用國寶人壽公司豐沛資金遂其炒作龍邦股價,以及利用掌握中信金併購台灣人壽保險重大消息,以諸多人頭帳戶內線交易台壽保股票及認購權證獲利,2案分別遭台灣高等法院判刑8年、16年,案件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高院因接獲警方通知朱國榮未至派出所報到,9月14日傳訊又不到,承辦法官發出拘票由台北巿信義分局執行拘提朱國榮,並訂於9月21日下午4時開庭訊問,確認朱國榮拘提結果;若拘提無著,由合議庭審酌是否要發布通緝。朱國榮分別繳交保證金新台幣4億元及1億元,後續若要沒入保證金,由高院裁定。
立法院於民國108年間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健全防逃機制、增加羈押替代措施,避免刑案被告棄保潛逃,法院在審判中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也可使用「電子腳鐐」等科技設備監控。
多種羈押替代措施還包括,命被告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等事項。
此外,媒體報導指朱國榮疑似從基隆八斗子坐遊艇潛逃,高院即囑託基隆地檢署調查,基檢已分別請海巡署及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分頭追查朱可能行蹤。高院對此表示,並沒有囑託基隆地檢署清查。(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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