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山仰德大道民國106年間發生水泥車連撞汽機車的4死8傷車禍,一、二審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水泥車維修人員盧志宏有期徒刑3年6月,盧男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檢警調查,阮姓男子於民國106年7月駕駛由信詠公司負責人陳美蘭管理的混凝土泵浦車,要前往台北市士林區永公路進行灌漿作業,行經仰德大道3段、新安路口前追撞同向及對向車輛,造成4人死亡、3人重傷、5人輕傷的嚴重車禍事故。
檢方追查,肇事的混凝土泵浦車的車齡近40年,事發時因車輛後差速器的減速驅動齒輪固定螺帽鬆脫,造成中央傳動軸後端與後差速器脫離,並掉落於地面,導致無法正常操作引擎煞車,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負責人陳美蘭與車輛維修人員盧志宏。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肇事車輛嚴重超載及手煞車系統遭拆除,無法讓車輛達到減速作用等因素,造成阮男無法正常駕駛車輛而失控,認定陳女、盧男與意外有因果關係,判處陳女4年2月有期徒刑、盧男3年6月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陳女審理中坦承犯行,除其中一名被害人堅持求償1200萬元致無法和解,已與其餘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審酌陳女犯後態度良好,改判刑2年,緩刑5年。陳女未上訴而確定。
高院認定,盧男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顯無悔意,犯後態度難謂良好,維持原判決。盧男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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