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1名莊姓男子,今年5月間,酒駕騎機車行經台北市中興橋時遭攔檢,現場檢測酒測值0.22MG/L,雖然未超標,但仍挨罰1萬5千元、吊扣駕照1年,莊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聲稱警方沒給他礦泉水漱口,影響良民權益,導致他身心受創,生計、工作權益也遭損害;對此警方則打臉指稱,盤查過程中莊男並未要求使用礦泉水漱口,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警方執法無違失,駁回莊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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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今年5月18日上午10時許,莊男騎機車行經北市中興橋機車引道時,遭萬華分局警方酒測臨檢點攔下盤查,現場測得酒測值0.22MG/L,警方依規定舉發,莊男遭裁罰1萬5千元並吊扣駕照12個月,且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莊男事後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前一晚餐敘時僅小酌1杯洋酒,隔天出門上班時,自覺已無酒精反應且身體狀況正常,但警方卻未依規定,先讓酒測者漱口或飲水,嚴重影響他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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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則回應,當天均依規定進行攔檢,現場警員見莊男滿臉通紅,當下攔停後告知相關權益,確認他飲酒時間已超過15分鐘,且莊男現場並未要求使用礦泉水漱口,才直接進行酒測。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警員在實施酒測前,經確認莊男的飲酒時間為前一晚,飲酒結束時間已滿15分鐘,過程中莊也未主動要求喝水漱口,認定警方實施酒測程序無違誤,因此駁回莊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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