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有名鄭姓女子,2016年間與邱姓男子交往,兩人交往期間,鄭女將轎車借給邱男,不料分手後,2021年鄭女才發現邱男拖欠多筆交通罰緩,且金額高達27萬8219元,鄭女通知對方繳清罰鍰,邱男置之不理,去(2022)年鄭女先繳清罰緩,並對邱男提出告訴。
苗栗地檢署認為,車輛確實為鄭女借給邱男使用,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儘管鄭女提告侵占罪敗訴,仍證實車輛是邱男在使用,她再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邱男返還交通罰鍰27萬8219元。
法官根據警方受理案件證明單、苗栗地檢署刑事傳票影本、交通罰鍰查詢明細、苗栗監理站公文等資料,加上邱男屢傳未到,亦未提出書狀聲明,足認鄭女主張為真。
法官認為,邱男無任何法律上原因,而有免於繳納交通罰款之利益,並導致鄭女受到金額損害,因此鄭女請求邱男返還27萬8219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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