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營建署道路工程組組長張之明涉藉前瞻計畫而貪污收賄逾7000萬元,北檢昨天起訴,今天移審。北院認定無羈押必要,諭知以新台幣85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及住居。
此外,北院法官諭知同案被告、業者陳登來以35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
全案緣於,張之明涉嫌利用審核前瞻計畫補助機會,收受業者賄款及不正利益共計7567萬餘元;台北地檢署昨天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張之明,並求刑25年,陳登來等3名共犯也一併被起訴。
案件今天移審,台北地方法院召開接押庭,在押的張之明、陳登來被提訊出庭。法官在庭末諭知2人均交保並給予覓保時間4到6小時,若覓保無著,將重新開庭審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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