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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控攝影師硬上拍性愛片 法官:有說有笑還傳訊「你很疼我」屬誣告

記者 蘇憶歡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8/22 17:44
最後更新時間:2023/08/22 17:44
飯店櫃台妹指控攝影師妨害性自主還拍攝性愛片,事後遭反控誣告。(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飯店櫃台妹指控攝影師妨害性自主還拍攝性愛片,事後遭反控誣告。(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北市一名攝影師先前遭一名飯店櫃台妹指控,於拍攝時「硬上」,甚至還錄下兩人性愛影片,因而提告妨害性自主、妨害秘密,但經地檢署偵查後不起訴,攝影師也反過來控告對方涉及誣告罪。案經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勘驗當時兩人的影片,發現櫃檯妹曾看向鏡頭,並於性行為過程和攝影師「有說有笑」,甚至於事發後還傳簡訊說「你很疼我」,屬合意性交,因此依誣告罪判處櫃台妹有期徒刑6月。

判決書指出,2020年4月8日下午,櫃台妹和攝影師一同到北投區熱海溫泉飯店,兩人於房間發生性行為。攝影師表示,當時自己拿出大型單眼相機放在床頭板上,相當明顯、根本不可能偷拍,都是經過對方同意。而該影片拍下,櫃台妹曾看向鏡頭,並多次和攝影師喊價「我可以收錢嗎?我原本打算5千,可是你錄了,我就1萬」。兩人於性行為過程有說有笑,甚至還多次變換姿勢和位置,結束後當晚,櫃台妹還前往攝影師住家過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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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櫃台妹的兩名證人替她作證,表示曾於事情發生後接到她的電話表示「情緒低落、遭攝影師侵犯」,還說「我有試圖要推開,但力氣不夠大」等語,證明雙方並非合意性交。另還說櫃台妹因受到驚嚇,所以有向攝影師索討5000元驚嚇費,對方也同意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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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勘查影片內容後認為雙方有說有笑,甚至還不斷喊價,認定是合意性交,而證人所述情緒低落等狀況,經確認櫃台妹的手機訊息發現,在事發後她還多次和證人說要去唱歌、跳舞,實在難認有這狀況,證人的供詞,很可能都是因櫃台妹講述對自己有利之狀況有所保留。而她明知控告攝影師妨害性自主罪,於社會上會產生負面觀感,嚴重影響名譽,事後仍否認犯行、不願面對自己過錯,因此法官依誣告罪判處櫃台妹有期徒刑6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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