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4月,新北市一名騎士在騎車過程中,突遇衝出家門的狗狗,因閃避不及造成挫傷、骨折等傷害。起初飼主聲稱這是隻「流浪狗」,但經臉書多張狗狗出遊照確認,這隻狗並非流浪狗,確為飼主所養。最終飼主依過失傷害被判有期徒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
在庭審中,飼主聲稱該犬是隻流浪狗,由附近居民共同餵養,但經警方走訪調查及鄰居指認,確是飼主所養。且飼主男友臉書也可見多張與狗狗親密互動照片,因此法官判定該狗並非流浪狗,飼主也因缺乏預防措施釀成意外,認定有過失之嫌。
雖飼主在案發後並未主動通報姓名,但在後續處理時承認自己是肇事者,法官認為有自首情節,因此對刑期予以減輕處理。並考量飼主無前科、目前無業等因素,士林地方法院最終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並可易科罰金。
若飼主讓寵物在馬路、公共場所趴趴走妨礙交通,已經違反道交條例。若導致用路人死亡,飼主還得負起民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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