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女大生2年多前喝醉酒借助賴姓學弟家,因為不勝酒力失態,在他面前衣衫不整露出胸部,遭到對方偷拍露臉、露胸照,一年多後,賴男將照片以一張1至4千元不等賣給同學,同學卻拒絕,並將此事告訴該名女大生,她當下憤而提告,法院也依竊錄之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內容未遂等罪嫌判賴男7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1萬元。
該名同學表示沒興趣,還將對話內容截圖給學姊,學姊知悉此事後氣得報警並提告。對此,賴男坦承偷拍一事,但否認有販賣行為,他辯稱只是想試探同學是否喜歡學姊,沒有真的要販售裸照,之所以提到價格是為了取得同學的信任,證實有拍照,否則他大可以匿名方式在網路上賣。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賴男當時和吳男的對話已經談定照片內容及金額,可見有販賣意圖,只是考慮販售未遂,依據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販賣竊錄之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內容未遂罪,判處賴男各3月、6月徒刑,合併執行7月,得易科罰金21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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