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月新北市一名李姓機車騎士,行經和城路一段,因前方的垃圾車於路口右轉,剎車不及撞上,導致頭部重創,雖經緊急送醫治療,但最終仍傷重不治。事後家屬認為垃圾車駕駛有過失,提起訴訟求償,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新北市環保局賠償385萬餘元;可上訴。
事發於2021年7月1日上午8時25分,李姓男駕駛開著垃圾車沿和城路一段往土城方向行駛,行經連城路469巷時右轉,而後方24歲李姓機車騎士直行,閃避不及當場撞上,又彈飛衝撞電線桿,造成其右胸、鎖骨受鈍力傷、骨折及創傷性血氣胸,雖然緊急送醫急救,但仍於到院前因低血容性休克而身亡。事後騎士家屬認為垃圾車駕駛有過失,提告請求國賠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損害合計837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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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垃圾車要在右轉,卻沒有先切入外側車道,也未注意來車並禮讓直行車,才會導致騎士閃避不及發生碰撞重傷死亡,駕駛過失行為與騎士死亡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然而騎士也未注意車前狀況,必須自負3成責任,扣除家屬已領取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後,判決新北市環保局賠償385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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