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某餐廳的羅姓服務生誤將酒精罐當額溫槍,朝1名男童額頭按壓導致眼睛受傷。士院日前判決餐廳業者賠償2萬餘元懲罰性賠償金,另與羅女連帶賠償5萬餘元的醫療費與慰撫金。
根據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被害男童與家人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晚間7時許,前往台北市1家知名餐廳用餐;羅姓女領班為男童量額溫時,不慎拿到酒精罐往男童額頭噴灑,導致男童受有左眼角膜上皮破損等傷害。
男童父母對羅女及餐廳業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要求羅女與餐廳業者連帶賠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共新台幣20萬4140元。
男童父母並主張,餐廳未作好員工教育訓練,案發當下僅由羅女同時執行量額溫、噴酒精等工作,顯有重大過失,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業者賠償損害額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62萬7780元。
餐廳業者辯稱,羅女事發後立即依員工教育訓練流程,以生理食鹽水協助男童清洗,案發後由餐廳經理、羅女陪同就醫,之後多次與男童父母協商,且羅女在餐廳工作15年並晉升為領班,本案為偶發事故。
判決書指出,羅女因過失導致男童受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餐廳業者身為僱用人,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且業者未把量額溫、噴酒精工作分開,由同一人執行,顯然有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過失,並未確保服務符合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法官審酌傷者為稚齡幼童,無法表達痛苦,羅女與餐廳應連帶賠償醫療費與慰撫金共5萬4140元;另外,法官審酌餐廳過失程度非高,判餐廳應賠償懲罰性賠償金2萬7070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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