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直播演唱會最近很夯!從韓國到日本,或是香港的演唱會,民眾不用買機票飛去當地,在台灣就能在電影院同步觀賞,不過這種表演是屬於「演唱會」還是屬於「電影」,定義不同,跟民眾的權益也大有關係,因為演唱會要在一定期限之前退票,電影則是開演前都能退,而消保官認為,這種表演沒有「現場演出」,應該屬於電影。
張國榮逝世10週年演唱會,在香港舉辦,歌迷在台灣電影院看大銀幕追思,日本女子團體AKB48,在日本紅白大對抗,台灣粉絲也掏錢進電影院,揮螢光棒,同步觀戰,這種跨國直播演唱會,越來越常見,但這種表演算「演唱會」還是「電影」,跟消費者權益大有關係,日前就有民眾買了「視訊演唱會」的票,想要退,卻錯過期限,爆發糾紛。
原來,演唱會跟電影的退票規則大不同,演唱會業者能訂定退票期限最多10天,也就是表演前10天要完成退票程序,但電影只要開演前,都能退。
台北市主任消保官陳信誠:「用本人的表演方式,那就是一種演唱會的形式,如果是用視訊,或是影帶的方式,它就是要適用電影院管理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消保官認定,這種「視訊演唱會」屬於電影,消費者如果開演前才要退,業者也不應該拒絕,身心障礙民眾買電影票的時候也要注意,根據去年底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電影院如果沒有提供半票,能開罰1到5萬元。
而65歲以上的民眾,老人福利法也規定,業者要提供半價優待,儘管目前沒有罰則,但買票時,可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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