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日前接獲國際精品品牌LV等商標權人提告,檢舉坊間竟有不肖人士竟未經同意,擅自以「惡搞、翻玩」名義繪圖、印製仿冒名牌服飾,還透過架設網站公開刊登、販售,以吸引民眾購買。警方於今年2月,於台北市文山區逮捕2名涉嫌人到案,案依違反《商標法》案件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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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調查後發現,38歲沈姓與30歲白姓犯嫌,在網路所販售仿冒名牌服飾商品,均以「惡搞、翻玩」名義繪製近似於名牌商標的圖檔,再透過電腦輸出侵權圖樣貼紙後,熱壓於衣服方式製造侵權商品,顯有在商業上搭便車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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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仿冒商品,大多都以境外進口成品為主,不過這回卻是犯嫌在台灣自己繪製圖樣、自行印製販售,較為罕見。而警方指出,就算他們利用「惡搞、翻玩」的名義,先前智財法院也有相關判決,只要圖樣讓消費者是哪個品牌,就已構成商標使用,如果未女得商標權人同意則違反《商標法》第95條,製造、販賣、附有近似標籤、吊牌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以下罰金。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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