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留下遺囑將遺產留給兒子張國煒。張國政提起遺囑無效訴訟,一審敗訴後提上訴。二審今天認定此密封遺囑符合規定要件,屬有效,仍判張國政敗訴,可上訴。
鏡週刊報導,張榮發於民國105年過世後,留下遺囑,提及「本人之存款及股票,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不動產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願眾子女皆能和睦相處、互相照顧」。遺產須分給其他繼承人的扣除特留分後,張國煒可分得約新台幣140億餘元。
大房三子張國政認為,張榮發於103年12月間製作的密封遺囑並非由張榮發親自簽名,張榮發也未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且未向公證人陳述自己的遺囑等,對張國煒向台北地院提出確認遺囑無效之訴。
張國煒則主張,依醫療資訊及就醫紀錄,張榮發當時所作成的遺囑有遺囑能力,且遺囑是張榮發在公證人面前作成,筆跡經過調查局鑑定為真,由此證明遺囑合法有效。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張榮發遺囑已具備遺囑要件,判決張國政敗訴;張國政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駁回上訴,仍判張國政敗訴,可上訴。
審判長何君豪庭上表示,本件密封遺囑符合民法第1192條第1項規定的要件,自屬有效,因此張國政訴請確認密封遺囑無效,為無理由。
高院民事庭發言人陳婷玉說明4點判決理由,首先,張榮發雖於密封遺囑作成前2、3年經常因病住院治療,且於作成密封遺囑後,有瞻妄症候群等現象,但並無任何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可證張榮發於密封遺囑作成時無遺囑能力。
陳婷玉說,張榮發於103年9月、10月間贈與其配偶存款1億元,於103年10、11月間移轉其英屬維京群島3家公司股權價值總計1億4675萬餘元給張國煒,可見張榮發於103年9月至11月間仍有處分鉅額財產的能力,應有遺囑能力。
第二,密封遺囑上張榮發的簽名,經原審送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鑑定結果與張榮發於100年至104年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會議簽名簿、台大醫院同意書上簽名的結構布局、書寫習慣相符,應認是張榮發親自簽署。
第三,張榮發於103年12月間委請劉姓女子代寫密封遺囑,並指定柯麗卿等3人在密封遺囑見證人欄簽名後,再找公證人楊昭國於隔天至張榮發住家辦理密封遺囑的公證。
楊昭國當天至張榮發住家辦理公證前,已經人告知張榮發指定柯女等3人為見證人,楊昭國在張榮發住家後,張榮發則請劉女拿出其於前1日簽署的遺囑與楊昭國確認無誤後進行密封,可見本件密封遺囑確實是張榮發自己所為,符合民法規定的「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要件。
張榮發於公證時已向楊昭國表示密封遺囑是「阿芬」(劉女)寫的,雖僅陳述劉女地址為台中市市政(北七)路,(北七與台語「白痴」同諧音),即未再為完整陳述,但有提供劉女戶籍謄本供楊男記載於公證書上,與民法規定要求遺囑人陳述代筆人姓名與地址之立法目的無違,難認楊男於公證書上為不實之記載。
最後,楊昭國於103年12月間有至張榮發住家辦理密封遺囑公證,但僅攜帶「公證人楊昭國」印章,並未攜帶鋼印,因此將密封遺囑連同公證書攜回「民間公證人楊昭國盧榮輝聯合事務所」蓋用鋼印後,再由人至事務所繳費與領回密封遺囑,應認密封遺囑是在事務所製作完成,則公證書上就此密封遺囑的製作地點並無誤載情形。(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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