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瑪莎拉蒂案,台中地院日前依殺人未遂等罪判處主嫌張敦量9年,依傷害致重傷害等罪判李韋霖與陳勁豪4年8月徒刑。台中地檢署今天認為量刑過輕,提出上訴。
張敦量、李韋霖、陳勁豪等3人民國110年11月7日駕駛瑪莎拉蒂和宋姓男大學生發生車禍後,將宋男毆打致重傷,全案引發社會關注及譴責,宋男至今仍在復健。
台中地院1日宣判,張敦量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合併應執行9年徒刑,李韋霖與陳勁豪涉犯傷害致重傷害等罪,合併應執行4年8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台中地檢署今天透過文字稿指出,張敦量、李韋霖、陳勁豪共犯強制罪部分,原審均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其刑顯有違誤,且量刑過輕。
台中地檢署表示,李韋霖、陳勁豪均應論以共同犯重傷害罪,甚應改論共同殺人未遂罪且原審量刑過輕。關於張敦量所犯殺人未遂罪量刑,其手段凶狠殘暴,幾無人性,完全視人命於無物,原審量刑過輕。(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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