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判決書稱犯下6件恐嚇案的陳姓共犯是光明磊落的男子漢,「令人欽佩不忍重判」,引發非議、質疑司法正義。法院則認為,陳坦承犯行、有改過向善之意,判處2年可易科罰金。
作家苦苓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發文表示,在一起恐嚇案中,一名陳姓共犯被法院判定「確屬敢作敢當的男子漢大丈夫,此等血性男子,實令人欽佩,不忍對其重判」,讓他驚訝什麼樣的罪犯可以被法院這樣讚揚、佩服、不忍心重判;他對台灣的司法徹底絕望。
新北地院判決書與檢方起訴書指出,一名吳姓男子以急需資金為他哥哥開設的會計師事務所客戶代墊款項,並稱一旦資金解凍就可給金主高額報酬為由,自民國108年1月起向因涉貪污案遭停職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警員黃柏松與另名楊姓金主借款新台幣730萬元。
檢警調查,吳男與哥哥因客戶未還代墊款,未如期取得資金,因此無力還錢。
檢警查出,黃柏松因此夥同或指示朋友陳俊男、陳的莊姓小弟及陳姓共犯等人到被害人住家丟雞蛋、張貼印出姓名與照片的紙張指「欠債還錢出來面對」,甚至大力衝撞、企圖開啟住處大門,還威脅「錢可以不要,他要玩死,我玩死人的方法有很多」等,導致被害人連夜搬家,並關閉會計師事務所。
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主謀黃柏松當過警員,竟知法犯法,以恐嚇方法討債,且犯後卸責;陳俊男與莊姓小弟在審理中也矢口否認犯行,顯見3人毫無悔意,不宜輕縱,因此依恐嚇危害安全11罪判處黃柏松4年徒刑;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陳俊男1年9月、莊姓小弟1年徒刑,都不得易科罰金。
合議庭表示,3人各項犯行都判處不得易科罰金刑度,且逐次加重,以免繳罰金後就沒事,造成社會治安愈加敗壞。
至於陳姓共犯部分,合議庭審酌,他犯後坦承犯行,顯見有正視己非、改過向善之意,「相較於其他被告,確屬敢做敢當,光明磊落的男子漢大丈夫,這等血性漢子,實令人欽佩,本院不忍對其重判」,因此判處2年,可易科罰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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