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航因無預警停飛,遭交通部廢止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註銷獲配航權。遠航不服興訟,一審敗訴。案經遠航上訴,二審今天仍認定交通部處分無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遠東航空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發生新台幣2000萬元的支票跳票事件,民航局隔天(12日)上午召開遠航財務異常監控會議,遠航代表會中表示,航班營運至12日止,所有航班13日起停飛;遠航即向民航局陳報,13日起暫停所有航線營運。
判決指出,民航局認定遠航無預警停飛違反民航法,報請交通部廢止遠航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及註銷獲配航權獲准,也裁罰遠航300萬元。
遠航就被廢照及註銷航權,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僅暫停部分航線並非停業。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遠航確實違反民航法,沒有在停業前先行檢送停業計畫給交通部核准後才實施停業,屬無預警停業,且遠航案發通報暫停營運的航線就是全部飛航業務,而不是僅部分航線而已,交通部處分並無違誤。
一審指出,遠航於108年12月13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沒有要停業,希望民航局同意復飛等語,但遠航於前一天就已表達無維繫公司營業的基礎能力,停止所有航班等,此符合法定廢照要件,不因遠航事後改變說詞或決策而有影響。
一審指出,交通部原處分,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且依規定不用先限期改善才能廢止,判遠航敗訴。
遠航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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