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歲緬甸華僑李國輝,因懷疑室友經常取笑他,心生不滿之下,106年間在其承租的中和區興南路公寓潑汽油縱火洩憤,導致9名房客逃生不及葬身火窟。李國輝事後遭移送偵辦,一審、更二審皆判死刑;但高院更三審時,李辯稱案發時有幻聽情形,最高法院認為應查明李是否精神障礙而犯案,三審今日上午改判李國輝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此案源於106年11月22日晚間20時許,李國輝因不滿遭同鄉的陳姓室友取笑,甚至懷疑對方要對他不利,憤而在承租的公寓樓梯間潑汽油縱火,火勢迅速延燒,造成9死5傷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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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審理期間台大醫院精神鑑定證實李在縱火時具有辨識能力,犯案後還曾返回現場觀看,還到民宅偷衣服變裝逃逸,檢察官則主張其沒有精神障礙,應判死刑,一審、二審到更二審也都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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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三審審理時,李國輝辯稱耳裡一直聽到聲音,他為了要阻止「怪聲音」才縱火,當時腦筋一片空白,其律師也主張不得判死刑,更三審今日上午改判李國輝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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