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5號,陳姓男子開車行經國道3號路段,時速高達151公里,結果被警方以手持測速儀舉發,超速61公里吊扣駕照,但是陳男訴請撤銷,表示測速儀誤差值為-3到+2,也就他可能只超速59公里,未達吊照60公里標準。近日基隆地院法官審結,認為科學儀器檢測設計可容許正負誤差數值,舉發機關不得自行加減公差,因此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據了解陳姓男子駕車行經國道3南向5.6公里處,該路段限速為90公里,陳男遭警方以雷射測速儀舉發時速151公里,明顯超速61公里,依法可罰緩8千元,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陳男收到紅單後,認為測速儀有落差值,所以自己有可能是超速59公里,沒有達到吊扣駕照的標準,因此不服訴請撤銷。
台北市區監理所指出,該件違規地點前方9百公尺處,就有設置前方有測速照相的警告標誌,清晰完整足供辨識,且雷射測速儀經檢驗合格,在有效期限內並無疑義。
法官認為,雷射測速儀已通過檢測,舉發違規時間在檢測有效期間內,測得資料應屬無誤,另外,誤差值是統計概數,無法認定每次測速都會發生誤差,自不允許舉發機關自行加減公差,國道警方以檢定合格測速儀器測得其時速151公里,沒有陳男所述的誤差值問題,所以駁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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