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有民眾在萬華貴陽街找停車位,準備停進去時,卻衝出一名婦人占位,還把包包丟在車格上,雙方起爭執報警處理,婦人說,他們的車就在後面,但警方強調,車位只能給車停,不管是人肉占位,還是物品占位,恐怕都會挨罰。
繞了好久,好不容易找到了車位,這名婦人卻提早一步跳進格子內不走,還把包包丟在車格內,原來是後面這輛白車派她來人肉占位。
警方vs.占位婦人:「怎麼了?車子在後面而已啊,車子在後面轉過來而已。誰先到的嘛?我啊。」
就算警察到場,婦也堅持「停」在格子上,不肯離開,雙方在爭執是誰先來的。
警方vs.占位婦人:「剛剛說怎麼樣?我有Po網路了。給你看影片沒關係。一樣啦,誰先到誰的啦,這是車位不是物品放的。」
婦人這方最後被警方打臉,車位只能給車停,她這樣占位,恐怕會被開罰。
民眾:「這個位子嘛,好像第一台他要停,後面那台他也要停,兩個就吵起來了。」
跟車搶車位恐怕會違法,但在罰金上面,人肉占位以及物品占位還是有差。
路邊車格視同一般道路,在格子內站著、蹲著、躺著、還是跳舞,都算人肉占位可罰500元,而若是用路障、花盆、三角錐的占位路霸,罰款更是上看1200到2400元。
吵到後來,前面有車要離開,警方建議去停那格,但占位這方依然不想走。
停車駕駛vs.占位婦人:「前面那一台,有一台白色要走,叫他停那裡就好了,你東西不能先占著丟這裡啦。」
吵到最後車子晚來的還是得走,這回浪費掉的時間,恐怕早就能找到其他車位。
◤Blueseeds永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