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電收不服高公局以國道電子收費ETC利用率未達標而裁罰逾4億元,提起確認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訴訟。一審勝訴,二審也勝訴但遭三審廢棄。更一審今天判遠通須賠1700萬元。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與遠通電收的官司,主要是高公局在民國102年,以國道電子收費ETC利用率未達合約標準,且改善作為不足,按日處新台幣50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並回溯自100年4月15日起至102年8月16日止,共計開罰4億27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遠通電收不服挨罰,提起確認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訴訟;台北地院認為,高公局舉證不足,空言主張利用率落後代表遠通電收服務品質有違失及財務狀況不佳,本件無從認定遠通電收有違約,判高公局對遠通電收開罰的懲罰性違約金不存在。
高公局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也判債權不存在,而駁回上訴。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遠通電收在100年至102年未達約定利用率,已違反約定,並導致高公局額外花費23個人工收費站的人事成本及非人事費支出,已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且情節重大,自構成違約。
更一審指出,遠通電收固有長達855日利用率落後的違約情形,但已依100年提出經高公局同意的整體解決方案,已有相當付出以履行契約,衡量遠通電收履行契約等一切情形,酌減違約金為1700萬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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