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方法院鄭姓書記官、陳姓執達員等4人因涉不實申報出差費,被依貪污罪起訴,法官認為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疑慮聲請釋憲,去年決議不受理,後來4人案情應適用刑法詐欺取財罪,均判緩刑,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的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李姓女子、何姓女子、陳姓男子於民國99年7月間至同年10月間,分別擔任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書記官及執達員,負責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案件工作。
判決書表示,鄭男等人被控虛偽填寫不實的出差地點,分別詐得膳雜費為新台幣3250元、1750元、7500元、3500元得逞,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檢方於103年間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
案件起訴後,嘉義地院認為起訴時所引用的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法定刑責,相較案情,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的疑慮,於104年11月間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聲請6年後,司法院迄於去年12月間決議不受理這件釋憲聲請案。
嘉義地方法院庭長兼發言人張志偉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合議庭於判決中指出,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的規定,與一般人民犯普通詐欺取財罪間的處罰輕重嚴重失衡,以及該罪與其他普通刑法犯罪類型間的法定刑度相較,顯有過度評價問題。
合議庭於判決中指出,最高檢察署與台灣法學會刑事法委員會曾於去年12月間辦理「公務員詐領小額補貼款與貪污罪的關係研討會」,即針對與相類似案件的法律適用進行討論,與會學者、檢察官對於此類詐領小額補貼款應如何論罪結論,均認為不應將此類情形以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論處。
合議庭於判決中表示,最高檢察署於今年2月間發布的新聞稿中,也記載檢察總長針對各檢察機關偵辦有關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等案件,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應統一追訴標準為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以普通詐欺罪論處。
因此,公訴檢察官於今年2月下旬改論被告鄭男等4人涉及刑法的普通詐欺取財罪,嘉義地院也認同檢察官見解,應論以刑法的詐欺取財罪。
法官審酌鄭男等4人均無前科,所詐取財物少,李女、陳男現已退休,另外,鄭男、何女雖尚未退休,但考量公務員年資現分別近29年、32年,於數年內可申請退休,為求順利退休,應會潔身自愛。
因此,分別判處被告鄭男、李女、何女及陳男有期徒刑8個月、7個月、11個月及10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4人均緩刑2年。均須向公庫支付5萬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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