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在103年時任高雄市新聞局長時,傳出與電視台女記者交往,雙方甚至3度在局長辦公室內有親密接觸,又在臉書公開與女記者合照,監察院對此彈劾,懲戒法院一審認為丁有損公務員形象,去(110)年判處丁允恭撤職且停止任用公務員2年,但監察院不滿合議未認定丁允恭性騷擾,提起上訴,今日下午15時二審宣判,判決丁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本案源自103年11月至106年10月,丁允恭擔任新聞局長期間,和當時的電視台女記者交往,進而在發生性關係,其中3次在新聞局長辦公室之內,但丁男當時已有婚約,對方卻不甘只能當地下情人,因此分手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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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丁允恭為挽回戀情,在臉書貼出與女記者的親密合照,雖然兩人衣著整齊、完整,但女方將頭靠著丁的肩膀上,已足以讓眾人認為2人關係緊密,但一審認為丁男的行徑難以認定含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不構成性騷擾。
監察院主張丁明知女記者已發展新戀情,卻用報復的方式張貼兩人合照,讓女記者陷於第三者的流言蜚語,且影響心理、工作以及日常生活,最後甚至經濟困頓,不得不向丁尋求金援,因此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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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二審認定,丁允恭PO照已造成何女困擾,且飽受流言蜚語所困擾,已構成性騷擾,今日二審改判丁允恭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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