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男子騎車上班,經過T字形路口,看到有公車要左轉,擔心撞上,緊急閃避,沒想到失控慘摔,人車分離,機車捲進車底,人還在馬路上,翻滾好幾圈,差點被輾,警方解釋,就算公車沒去撞騎士,但騎士是為了閃避而摔車,因此雙方都列為事故當事人。
附近居民:「他沒有捲進去啦,他整個人滑出來,聽那個機車聲音,應該是騎太快了,他也煞不住了。」
記者李潔:「事故就發生在這個T字形路口,公車才正要左轉彎,沒想到這個時候一輛機車,突然噴了出來,直接捲進公車車底。」
4日上午7點多,32歲張姓騎士出門上班,行經新北市南樹林火車站附近,疑似被突然開到路口的公車嚇到,緊急閃避,卻不小心失控慘摔,這一滑,只有機車被捲進去,好在騎士往旁邊閃,保住一命,但全身擦挫傷。
機車撞爛,油灑滿地,員警獲報到場,立刻協助傷者送醫,只是像這樣的事故,就算不是公車撞人,但騎士疑似是為了閃避而自摔,警方不排除,雙方仍有因果關係,因此還是將公車司機列為事故當事人。
律師柯宗賢(非當事人委任):「發生交通事故,就已經不限定於有直接的碰撞,只要事後被認定說,你是有因果關係的,都是屬於交通事故的範圍,他只是在刑度上面去做一個事後的減輕,如果你是無過失的話,減輕或者是免罰,甚至你是有過失,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只要不到重傷罪,他的這個刑度也會做一個減輕。」
交通事故,不是以「碰撞」為認定條件,只要有相當因果關係,還是可能有責任,遇到與自己有關連的車禍,最好留在現場,否則先走一步,當心事後被認定肇事逃逸,甚至「有過失」,不只民事賠償,還有刑事責任。
◤日本旅遊必買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