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開學後,高中大學學費,對很多人來說是一筆大開銷,教育部統計,民國108學年有超過45萬人次申請就學貸款,但有律師發現,不少學生到銀行要辦就學貸款遭到拒絕,理由是未滿二十歲,必須要有法定代理人到場簽名對保!南投有一名曾獲總統教育獎的大一新生,今年考上大學,但爸爸過世,媽媽不在台灣,銀行不讓她申貸,差點被迫休學!
A同學:「媽媽詢問爸爸,可不可以出面對保,他拒絕後來我們詢問銀行,可不可以單方面對保,銀行說一定要『共同監護人』兩個人都要一起簽名。」
律師說,雖然銀行這一端可能認為未成年子女申請學貸是消費借貸契約,民法77條規定,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後承認,但銀行怎麼連收件都不願意!
律師徐承蔭:「民106年的時候監察院有糾正過(教育部),所以他們有去修保證人,可是他們沒有處理到學生申請的時候,法定代理人都要同意這件事情。」
偏偏不只一個學生碰到類似情況,一對未滿20歲的兄妹,爸爸過世,媽媽是外籍配偶,已經返回家鄉,剛考上大學的妹妹,民法上還沒成年,無法辦學貸,最只能靠總統教育獎的獎學金付學費,但哥哥打工費難以支撐學費,最後只能休學。
B同學:「他(銀行)說我不足20歲,需要法定代理人,只是我的法定代理人剛好也不在台灣,身旁就沒有法定代理人,可以幫我完成這件事情。」
幸好明年民法成年年紀已經從20歲下修到18歲,下學期B同學她就能申請就學貸款了。
律師徐承蔭:「我們可不可以思考,今天在孩子本身限制行為能力人,16歲17歲他基於就學的必要,維護他的就學權,然後他去申請就學貸款,況且這個金額其實不高,是不是可以解釋成日常生活所必需,我會比較建議我們的主管機關,法務部或者教育部,可不可以做這樣的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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