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何姓保母照顧不到4月大男嬰時,疏於注意導致男嬰趴睡,因溢奶導致呼吸道牛奶吸入而窒息身亡。更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何女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書指出,何女自民國106年11月起受託全天托育男嬰,而男嬰自106年12月起即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而有多痰、溢奶、夜間哭鬧等情形。
107年1月2日凌晨2時許,何女餵男嬰喝奶後,將當時不到4月大的男嬰放在成人床墊睡覺,自己坐在床邊休息,但因體力不支而睡去;凌晨5時30分,何女發現男嬰趴睡、臉色蒼白,旋即施以CPR急救再送醫,男嬰仍因肺炎、窒息而呼吸衰竭急救無效。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認定何女犯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仍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調查未盡,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更一審判決指出,何女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已經盡力做防護措施,也充分幫男嬰拍嗝,還抱了男嬰30分鐘,等到男嬰情緒安穩才放到床上睡覺,並指男嬰是病理性溢奶,她無法防範避免。
更一審參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等鑑定意見,認為男嬰死因除趴睡後溢奶導致呼吸道牛奶吸入而窒息,還包括呼吸道感染導致的肺炎。
更一審認為,男嬰案發時未滿4月大,呼吸系統尚未發展成熟且不會翻身,若何女將男嬰放在成人床墊上睡覺時,有採取固定男嬰身體的安全措施,男嬰應不致於因身體扭動而趴睡,進而因溢奶窒息身亡,認定何女有過失。
更一審審酌,何女一時疏失造成男嬰死亡,犯後飾詞狡辯,也未能與男嬰父母達成和解,考量她沒有前科且犯後自首,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何女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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