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左營一名計程車運將,去年6、7月,兩度在女子鞋子內偷塞活金魚,讓被害女子在不知情下,踩到嚇壞,案件判決結果出爐,法官依依照動保法拘役20天,但這結果,讓部分民眾覺得不合理,為何恐嚇部分不審理。
蕭姓男子2度犯案,說是喜歡看女生受到驚嚇的感覺,案件送到橋頭地院,第一次犯案除了違反動保法之外當事人提告毀損,但事後看在他初犯,願意給他機會,雙方和解撤告。沒想到第二次又犯案,這次挨告恐嚇,但法官認為單就踩到魚嚇到無法判定有恐嚇之意,因此恐嚇不成立,最後判男子因為違反動保法拘役20天。
民眾:「因為他這樣子,驚嚇人家就是恐嚇人家啊!人家心理會有一個陰影啊!」
民眾:「好像不太合理吧!(為什麼?)他就比較有點故意的感覺吧。」
民眾:「女生也是有受到驚嚇,等於有受到一些心理上的傷害,只有判動保法,對那個加害者,比較沒有一些懲罰之類的。」
嫌犯是他,43歲的蕭姓男子,還是名計程車司機,去年6月4日晚上10點多,在左營一家補習班偷放4、5隻金魚;同年7月13日晚上8點,又跑到左營一間家具行,在鞋子內藏了7隻活金魚,同手法兩度犯案,讓被害女子受到嚴重驚嚇,但卻只能透過民事提告求償。
律師張清雄:「在這個情感上會構成這個被害人的一個驚嚇,可是依照目前的社會通念,應該還沒達到所謂恐嚇的這樣的一個程度。」
只因為喜歡看女生被驚嚇,不止弄死金魚,還讓被害女子留下陰影,但法院判決結果,最後只依動保法判拘役,對他輕輕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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