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姓男子在中科院擔任工程師,不滿院方以他為香港人士等理由資遣,興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二審認定姚男為台灣國民且無不勝任情形,判姚男勝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姚姓男子主張,他自民國108年9月起在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擔任工程師,月薪新台幣5萬8000元;109年9月間,中科院以他是香港地區人士且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但他已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並非香港地區人士。
姚男表示,任職期間平時考核結果均為良好,況且中科院錄用前,他已告知有香港背景,卻在工作逾1年後才以此為由解僱,違反誠信原則及禁反言原則。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姚男的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並無不能勝任工作情事,且已持有國民身分證,在台設有戶籍及服兵役完畢,應屬國民,已非港澳條例所稱的香港居民,中科院的資遣不合法。
一審判決姚男勝訴,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中科院須補發薪資。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違法不當,駁回中科院的上訴,維持原判。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中科院的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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